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9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59年9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田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代审判员 杨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