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546号
原告雷某某,女,194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琳,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雷某甲,女,194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光辉,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婷,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雷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殷春昱
代审判员 陶 源
陪 审 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锁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