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5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80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锁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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