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80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锁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