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536号
原告雷某某,女,汉族,1968年出生。
原告彭某某,男,汉族,1994年出生。
原告彭某甲,男,汉族,1997年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彭生杰,男,汉族,1950年出生,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冯笑山,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彭某某、彭某甲诉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彭某某、彭某甲在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彭某某、彭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彭某某、彭小波撤诉。
本案受理费597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雷某某、彭某某、彭某甲承担。
审判长 :张罗炜
审判员 :郭小岚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