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彭某某、彭某甲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5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536号

原告雷某某,女,汉族,1968年出生。

原告彭某某,男,汉族,1994年出生。

原告彭某甲,男,汉族,1997年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彭生杰,男,汉族,1950年出生,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冯笑山,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彭某某、彭某甲诉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彭某某、彭某甲在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彭某某、彭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彭某某、彭小波撤诉。

本案受理费597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雷某某、彭某某、彭某甲承担。

审判长 :张罗炜

审判员 :郭小岚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雨珊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