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605号
原告郑恩龙,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建民,洛阳市西工区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巍峰,男,1984年4月4日出生。
被告李燕燕,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森,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恩龙诉被告张巍峰、李燕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恩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郑恩龙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绍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