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562号
原告王红波,男,1976年2月8日出生。
被告胡新民,男,1971年9月4日出生。
被告吕轶敏,女,1972年4月4日出生。
被告尚春光,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波诉被告胡新民、吕轶敏、尚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杨惠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史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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