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611号
原告陈香,女,1938年4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玉太、潘永恒,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洪涛,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诉被告雷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陈香自愿承担。
代审判员 : 刘 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何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