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51号
原告王克民,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戚治国,男,汉族,1959年11月1日出生。
王军召,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克民诉被告王军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克民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克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克民承担。
审判长 殷春昱
审判员 郭小岚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锁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