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民诉王军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4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51号

原告王克民,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戚治国,男,汉族,1959年11月1日出生。

王军召,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克民诉被告王军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克民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克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克民承担。

审判长  殷春昱

审判员  郭小岚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锁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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