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93号
原告辛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某承担。
代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