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483号
原告王学刚,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付振民,男,1948年9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刚诉被告付振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学刚撤回起诉。
审判长 车继敏
陪审员 王敬华
陪审员 夏晓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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