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30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罗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