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7号
原告高要六,男,194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琨,男,5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要六诉被告苏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要六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要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要六承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锁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