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连通工贸有限公司与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3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580号

原告洛阳连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仓杰,负责人。

被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有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连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连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连通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连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洛阳连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绍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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