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580号
原告洛阳连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仓杰,负责人。
被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有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连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连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连通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连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洛阳连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绍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