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群才诉洛阳宏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3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54号

原告高群才,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宏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雁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群才诉被告洛阳宏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群才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宏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群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4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高群才承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锁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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