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9号
原告董某某,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力军、张荷芳(实习),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锁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