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151号
原告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双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伟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江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