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妍丽与朱来锁、洛阳市南王商贸有限公司、朱晓萍、朱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3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37号

原告马妍丽,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作海,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来锁,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南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来锁,执行董事。

被告朱晓萍,女,1985年3月21日生。

被告朱明明,女,1987年1月10日生。

四被告共同代理人孙雪坤,洛阳南王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妍丽诉被告朱来锁、洛阳市南王商贸有限公司、朱晓萍、朱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妍丽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妍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妍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妍丽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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