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37号
原告马妍丽,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作海,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来锁,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南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来锁,执行董事。
被告朱晓萍,女,1985年3月21日生。
被告朱明明,女,1987年1月10日生。
四被告共同代理人孙雪坤,洛阳南王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妍丽诉被告朱来锁、洛阳市南王商贸有限公司、朱晓萍、朱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妍丽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妍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妍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妍丽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