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164号
原告陈杨,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丙胜,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中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相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杨诉被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杨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陈杨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绍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