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142号
原告洛阳市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军。
委托代理人邵建国,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巩翠峰,女,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巩翠峰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洛阳市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审判员 杨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