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15号
原告韩帅,男,1987年9月1日出生。
被告孙华,男,1981月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帅诉被告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帅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帅承担。
代审判员 吴可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炫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