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帅与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3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15号

原告韩帅,男,1987年9月1日出生。

被告孙华,男,1981月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帅诉被告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帅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帅承担。

代审判员  吴可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炫颖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