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306号
原告王献友,男,1989年1月9日出生。
被告蔡晓冬,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蔡少华,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友诉被告蔡晓冬、蔡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献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院长审批减交为100元,由原告王献友负担。
审判员 杨惠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史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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