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38号
原告陈明旺,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
被告胡长涛,男,37岁。
被告汪风,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旺诉被告胡长涛、汪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审判员 刘 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何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