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215号
原告管利霞,女,汉族。
被告孙军,西工区红玫瑰家政服务部负责人。
被告刘燕,女,西工区红玫瑰家政服务部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利霞诉被告孙军、刘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利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军、刘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利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利霞承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锁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