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利霞诉刘燕、孙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3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215号

原告管利霞,女,汉族。

被告孙军,西工区红玫瑰家政服务部负责人。

被告刘燕,女,西工区红玫瑰家政服务部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利霞诉被告孙军、刘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利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军、刘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利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利霞承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锁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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