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112-2号
原告韩乐志,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鲍科峰,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乐志诉被告鲍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乐志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鲍科峰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乐志撤回对被告鲍科峰的起诉。
代审判员 吴可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炫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