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5号
原告醋某某,女,1987年6月4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85月10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醋文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醋文静承担。
审判员 吴可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炫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