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女与周江南、邢振听、徐娈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2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495号
原告王铁女,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
原告周江南,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联委、曾磊(实习),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振听,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许娈枝,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善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女、周江南诉被告邢振听、许娈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女、周江南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铁女、周江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7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文艳霞
代审判员 刘 煜
陪 审 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何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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