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35号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43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49年3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免于交纳。
代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