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587号
原告杨向丽,女,汉族,197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世杰,河南洛太事务所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柴朋续,男,汉族,1970年出生。
被告李晓敏,女,汉族,197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丽诉被告柴朋续、李晓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丽在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向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向丽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向丽承担。
审 判 长 :郭小岚
代审判员 : 杨 磊
陪 审 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