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583号
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观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世峰,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王国光,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绍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