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700号
原告杜治宾,男,汉族,1954年出生。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星河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节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治宾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星河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治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治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治宾承担。
审 判 长 :郭小岚
代审判员 : 杨 磊
陪 审 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