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639号
原告张永峰,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钟飞,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峰诉被告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永峰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峰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绍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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