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30号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圣雪昂商贸有限公司西工分公司。
负责人冯鸿,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金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薛娜,女,汉族,1986年7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须华,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洛阳圣雪昂商贸有限公司西工分公司诉被告薛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圣雪昂商贸有限公司西工分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薛娜的起诉;薛娜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洛阳圣雪昂商贸有限公司西工分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洛阳圣雪昂商贸有限公司西工分公司、薛娜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圣雪昂商贸有限公司西工分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薛娜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反诉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元,均由被告薛娜承担。
审 判 长 :李子鸣
代审判员 : 杨 峥
陪 审 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