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89号
原告张艾花,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征,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红卫,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韩苗军,女,汉族,1927年5月5日出生。
原告董思南,男,汉族,1996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郭桥玲(曾用名郭巧玲),女,汉族,1965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王伍,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艾花、韩苗军、董思南诉被告郭桥玲、王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艾花、韩苗军、董思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艾花、韩苗军、董思南承担。
代审判员 杨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