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风海与杨群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1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62号
原告李风海,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杨群武,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海诉被告杨群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海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风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风海承担。
代审判员  吴可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炫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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