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163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1942年6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公民孙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申请,其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锁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