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152号
原告李合文,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
被告赵文学,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文诉被告赵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合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合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合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经院长批准减免为500元,由原告李合文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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