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国力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1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752号

原告洛阳国力公路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延平,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文,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国力公路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国力公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洛阳国力公路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代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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