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378号
原告朱智武,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卢云领,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智武诉被告卢云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智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智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智武承担。
代审判员 刘 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何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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