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7:11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54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4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素红、李云坡,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4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74年出生,系被告之女,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由郭小岚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云坡、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1996年4、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短暂接触后于同年6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发现两人从性格、学识、生活方式有较大的差异。因双方均为再婚,经常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尤其是被告对原告的两个女儿及其亲戚更是冷淡。这样造成原告的女儿不能到家中赡养原告,原告的亲戚更是少与原告来往。更让原告难以忍受的是,在原告没有退休前被告还多次到原告的单位闹,给原告造成很不好的影响。由于与被告常发生争执,关系恶劣,也造成原告身体越发不好,多次生病住院。此外,原、被告虽均有收入,但被告自己的收入全由自己掌握,家庭的一切开支全由原告支付。更令人气愤的是,原告生病住院,被告不去护理照料,偶尔去医院还是索要生活费。综上,原告本碍于面子没有与被告离婚,但是双方早已不履行夫妻义务,使原本就薄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是朋友介绍。又是同行,是自由恋爱、相互了解,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前、婚后和睦相处,感情较好。结婚这十九年来原、被告旅游了全国各地。就在今年年后,原、被告还一起去了台湾。被告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讼的理由也只是普通家庭家务事上常有的分歧。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决定性事件发生。相反,被告很珍惜与原告的感情,珍惜这段婚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为达离婚的目的在诉状中捏造事实,被告希望可以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以维护原、被告的完整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6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两人结婚时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均系再婚,但是婚史较长,已形成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实质影响夫妻感情。二人均为老年人更需要稳健的婚姻、感情,故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则夫妻和好有望。原告要求离婚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小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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