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115号
原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志刚,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特别授权。
被告李建,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尔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柱,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第三人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及第三人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殷春昱
代审判员 杨晓宇
陪 审 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乔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