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徐沛然,男,1990年1月8日出生。
被告熊启全,男,1940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沛然诉被告熊启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沛然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沛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沛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沛然承担。
代审判员 吴可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炫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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