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君玲与洛阳湛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1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17号

原告孙君玲,女,1970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洛阳湛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伟。

被告段伟,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君玲诉被告洛阳湛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家庭困难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本院批准诉讼费缓交至判决前。本院在下发判决前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期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审判员  吴可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炫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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