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220号
原告河南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超,经理。
被告洛阳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锁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