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明、王梅芝、樊素芳、杨凡与李冬、张瑞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0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382号
原告杨文明,男,1939年8月6日出生
原告王梅芝,女,1940年8月18日出生。
原告樊素芳,女,1964年4月1日出生。
原告杨某,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李冬,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张瑞琴,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明、王梅芝、樊素芳、杨某诉被告李冬、张瑞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文明、王梅芝、樊素芳、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四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惠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史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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