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34号
原告李春玲,女,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国育,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裴现彬,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李巧峰,女,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玲诉被告裴现彬、李巧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玲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李春玲承担。
代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