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701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6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小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