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淑芳与鲍承力、徐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0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105号
原告徐淑芳,女,1949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鲍承力,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徐艳芳,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芳诉被告鲍承力、徐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淑芳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鲍承力、徐艳芳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淑芳撤回对被告鲍承力、徐艳芳的起诉。
代审判员  吴可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炫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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