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45号
原告李建,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志刚,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诉被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建承担。
审 判 长 殷春昱
代审判员 杨 磊
陪 审 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锁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