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国与白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wps

2016-07-21 07:10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577号
原告李安国,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白群霞,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国诉被告白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通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公告等发生的费用应由当事人负担,据此,本院向原告送达预缴公告费缴纳通知后,原告未如期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惠丽
审 判 员 吕宏海
代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炫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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