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300号
原告樊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罗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鹏飞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300号
原告樊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罗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鹏飞